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于长林,黑龙江鼎圆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某发,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长城,黑龙江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安市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安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于卫平 代理审判员 张可秋 代理审判员 张 岩
书记员:仇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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