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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因排除妨碍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沽源县。
委托代理人王斌、白建伟,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河北省沽源县。
委托代理人郑国军,沽源县平定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王某因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2013)沽民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7月8日,原审原告刘贵以排除妨碍纠纷为由,将原审被告王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拆除在原告房后所建的猪圈并赔偿修缮房屋所需费用。原审法院查明,原告刘贵与被告王某是前后院邻居,2011年春天被告挨着原告房屋的后墙垒了一排猪圈,中间仅隔了14厘米。长时间的雨水冲刷、侵蚀致使原告的后墙受损,已发生局部坍塌且危险仍在继续。经司法鉴定房屋维修费用为16830元、司法鉴定费为6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王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认可。允许前院邻居屋顶的后坡雨水流向后边邻家的院中,既是公序良俗的习惯要求,也是法律的强制规定。被告紧挨原告的后墙建造一排猪圈的做法实为不当。尽管被告在两墙之间做了一个排水槽,但过于简陋,不足以解决两坡滴水的存水、渗水等问题。且原告的墙体系砖包坯结构,里边的土坯子长期在水的侵蚀下,其承载力和稳定性逐渐降低,反复干湿交替自然会引起土墙的损坏。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公证处保全证据时,进行摄像、照相是工作应有之义,所有的费用应一笔收取在公证费中,不应另请他人、再行收费,故300元摄像、照相费用属扩大损失,不予支持。遂判决,一、责令被告王某将紧挨原告刘贵房屋后墙的猪圈墙全部拆除向北收缩且留有不少于1米的滴水处;二、被告王某应赔偿原告刘贵各项损失23630元(维修费用16830元、公证费800元、司法鉴定费6000元)。上述两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4月30日前履行。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无异。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刘贵与上诉人王某系前后院邻居,2011年春天上诉人挨着被上诉人房屋的后墙垒了一排猪圈,中间仅隔了14厘米。尽管上诉人在两墙之间做了一个排水槽,但过于简陋,不足以解决两坡滴水的存水、渗水等问题。长时间的雨水冲刷、侵蚀致使被上诉人的后墙受损,已发生局部坍塌且危险仍在继续,故对原审原告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经核实,原审法院委托鉴定的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10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少博 审判员  武建君 审判员  马瑞云

书记员:张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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