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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全军与被上诉人渭南市金某护卫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全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渭南市金某护卫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文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平,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全军因与被上诉人渭南市金某护卫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6)陕0502民初51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全军以服从原审裁定为由,自愿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全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全军撤回上诉。原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丽宁 审判员  安维科 审判员  张战武

书记员:王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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