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全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渭南市金某护卫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文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平,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全军因与被上诉人渭南市金某护卫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6)陕0502民初51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全军以服从原审裁定为由,自愿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全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全军撤回上诉。原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丽宁 审判员 安维科 审判员 张战武
书记员:王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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