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诉人王某因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
杨观光(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
涞源新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王金双(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
高国辉(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涞源县。
委托代理人杨观光,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涞源新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涞源县北屯。
法定代表人刘风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金双、高国辉,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2013)涞民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观光,被上诉人涞源新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王金双、高国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第二款  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明确规定。该款第(一)项  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上诉人涞源新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系2003年由国有企业涞源电厂改制而成,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重新订立劳动合同至2011年3月31日合同期满不足十年,故其主张应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由被上诉人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成立。该款第(二)项  明确规定,劳动者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在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提出、在原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故即使依照该项特别规定,上诉人王某亦不能主张与被上诉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原审判决被上诉人无需与上诉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双方因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纠纷已经本院(2011)保民二终字第239号民事调解书处理,双方劳动合同因期满而终止,而非被上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二条  第(一)项  适用前提之一是用人单位依照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且上诉人王某已自行到保定市职业病防治所进行了检查,其认可未患有职业病,保定市职业病防治所检测检验报告亦表明被上诉人处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均未超标。故上诉人王某主张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二条  第(一)的规定延续劳动合同至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并支付此期间工资、经济赔偿金及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上诉人王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第二款  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明确规定。该款第(一)项  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上诉人涞源新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系2003年由国有企业涞源电厂改制而成,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重新订立劳动合同至2011年3月31日合同期满不足十年,故其主张应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由被上诉人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成立。该款第(二)项  明确规定,劳动者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在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提出、在原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故即使依照该项特别规定,上诉人王某亦不能主张与被上诉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原审判决被上诉人无需与上诉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双方因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纠纷已经本院(2011)保民二终字第239号民事调解书处理,双方劳动合同因期满而终止,而非被上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二条  第(一)项  适用前提之一是用人单位依照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且上诉人王某已自行到保定市职业病防治所进行了检查,其认可未患有职业病,保定市职业病防治所检测检验报告亦表明被上诉人处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均未超标。故上诉人王某主张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二条  第(一)的规定延续劳动合同至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并支付此期间工资、经济赔偿金及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上诉人王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审判长:张力
审判员:赵鹏壮
审判员:陈道忠

书记员:张哲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