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王海波(北京华泰律师事务所)
吕西锋(北京华泰律师事务所)
黑河市亿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赵愈虎
刘润邦(黑龙江恒辰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身份证号码x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嫩江县新客运站2号楼红旗招待所。
委托代理人王海波,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西锋,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河市亿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心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愈虎,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润邦,黑龙江恒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黑河市亿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嫩江县人民法院[2013]嫩民初字第1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海波、吕西锋,被上诉人黑河市亿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愈虎、刘润邦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嫩江县人民法院[2013]嫩民初字第15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嫩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嫩江县人民法院[2013]嫩民初字第15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嫩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彭碧旭
审判员:胡巍
审判员:曹伟
书记员:仇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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