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某
王文慧(黑龙江明鉴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曲丽玮(黑龙江黑河法律服务所)
爱辉区全兴啤酒广场
上诉人(原审原告):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慧,黑龙江明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河市爱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丽玮,黑河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爱辉区全兴啤酒广场。
经营场所:旅游接待中心。
经营者: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河市爱辉区。
上诉人熊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爱辉区全兴啤酒广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6)黑1102民初1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熊某某于2017年3月22日以双方已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熊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熊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熊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熊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熊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熊某某负担。
审判长:于卫平
书记员:仇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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