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焦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光明,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明,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铁力市德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铁力市中心路。法定代表人:陈彦维,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林,黑龙江省铁力北方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焦某某与被上诉人董某某、杨某某、铁力市德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龙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2017)黑0781民初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焦壮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光明,被上诉人董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明,被上诉人德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林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董某某持有与焦壮的借款合同主张权利,二审期间,焦壮提交了新证据。应查清此款的实际用途及使用该款的主体查清后依法下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2017)黑0781民初72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焦壮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焦 杨
审判员 盖国建
审判员 于晓星
书记员:肖尊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