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某
熊济民(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
赤壁市二公里采石厂
胡勤春(湖北立中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潘某某
委托代理人熊济民,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赤壁市二公里采石厂(下称采石厂)。
法定代表人任能耀,该厂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胡勤春,湖北立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潘某某因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2013)鄂赤壁民初字第01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2013)鄂赤壁民初字第018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2013)鄂赤壁民初字第018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三华
审判员:吴晓梅
审判员:杨荣华
书记员:成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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