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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潘某某与被上诉人赤壁市二公里采石厂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潘某某
熊济民(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
赤壁市二公里采石厂
胡勤春(湖北立中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潘某某
委托代理人熊济民,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赤壁市二公里采石厂(下称采石厂)。
法定代表人任能耀,该厂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胡勤春,湖北立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潘某某因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2013)鄂赤壁民初字第01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2013)鄂赤壁民初字第018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2013)鄂赤壁民初字第018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三华
审判员:吴晓梅
审判员:杨荣华

书记员:成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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