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漠河县北极筑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漠河县。
委托代理人:包永和,黑龙江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道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委托代理人:桑岐山,黑龙江精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上诉人漠河县北极筑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道坤、原审被告潘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漠河县人民法院(2016)黑2723民初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祥瑞小区水电安装工程承包协议》的主体是第二项目部和宋道财,宋道财与宋道坤是兄弟关系,宋道坤说其与宋道财是合伙关系,但没有提供宋道财认可与其是合伙关系以及授权其向上诉人起诉主张工程款的证据,其向上诉人主张工程款的主体存在瑕疵。上诉人提供西林吉林业局给其发的函证明王良是林业局任命的,但是王良是否承包第二项目部的工程,因王良没有参加诉讼,该问题无法查清。宋道坤对一审主张的测绘建筑面积没有提供证据,一审按其陈述认定违法。第二项目部支付的水暖、电器材料款1390210.00元,宋道坤承认其只用了部分材料,其余材料由潘某某使用,但没有这方面双方认可的证据。宋道坤主张代购材料及还欠款70000.00元,合计152840.00元。经查,材料款均是第二项目部支付,还欠款70000.00元是替潘某某还欠款,其主张由上诉人给付,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漠河县人民法院(2016)黑2723民初3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漠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漠河县北极筑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33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郭志川 审判员李晓天 审判员李庆权
书记员:彭 鑫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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