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滦平县伟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付营子乡头道河村。组织机构代码:55448822-0。
法定代表人:孙文有,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郎俊富,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承某盛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某双桥区北山碧麓家园13幢5单元309室,组织机构代码:74542668-X。
法定代表人:王广芝,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池洪城,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俊文。
上诉人滦平县伟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2012)滦民初字第3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滦平县伟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滦平县伟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裴赤博
审判员 刘淑贤
代理审判员 应春明
书记员: 马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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