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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湖北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曾某发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旧街政府大院。
法定代表人陈正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长久,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戈峰,湖北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发。
委托代理人李久航,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2)双桥民初字第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湖北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北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920.00元,减半收取2960.00元,由上诉人承担。

审 判 长  裴赤博 审 判 员  刘淑贤 代理审判员  应春明

书记员:刘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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