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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湖北锦睿木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常州展某远航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锦睿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长江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何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勤春,湖北立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展某远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胡桥104国道边。

上诉人湖北锦睿木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常州展某远航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锦睿木业有限公司以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已对本案调解结案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锦睿木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北锦睿木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力 审判员 杨荣华 审判员 周炜雪

书记员:肖少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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