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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湖北省电力公司潜江市供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刘某、刘某、被上诉人潜江市老新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被上诉人陈某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电力公司潜江市供电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章华南路37号。
代表人夏祖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该公司法制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宜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女。
上述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贻发,湖北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潜江市老新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住所地:潜江市老新镇向阳路4号。
法定代表人燕来宜,主任。
委托代理人田业超,潜江市老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

上诉人湖北省电力公司潜江市供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刘某、刘某、被上诉人潜江市老新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被上诉人陈某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0)潜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别瑶成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颜鹏、代理审判员印坤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湖北省电力公司潜江市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时祥、陈宜旺,被上诉人刘某及被上诉人刘某、刘某、刘某的委托代理人陈宜发,被上诉人潜江市老新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的法定代表人燕来宜及其委托代理人田业超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陈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别瑶成
审判员 颜鹏
代理审判员 印坤

书记员: 王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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