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诉人湖北亚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侯某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亚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鲁英(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
毛俊(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
侯某
鲁明俊(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亚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开发区化工园区北京路98号
法定代表人:朱龙,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鲁英、毛俊,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某。
委托代理人:鲁明俊,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亚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00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湖北亚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毛俊,被上诉人侯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鲁明俊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认定,2012年11月19日,侯某与湖北亚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侯某借款给湖北亚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元,借款利率为月息1.5%,按月收息,借款期限为自2012年11月18日至2013年11月17日止。
2013年6月17日,湖北亚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收据,载明侯某借款600000元给湖北亚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3月1日经双方对账,确认侯某借款给湖北亚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共计1600000元,借款利息为月息1.5%,按月计算,借款利息已付至2013年8月30日,截止2015年2月28日还应付利息432000元,湖北亚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应付侯某本金、利息共计2032000元。
借款到期后,侯某多次催讨借款未果而形成诉争。
一审认为,湖北亚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向侯某共借款本金160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湖北亚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不按约定履行还款的义务,损害了侯某的合法权益,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且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1.5%,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湖北亚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侯某借款本金1600000元及利息432000元。
如果湖北亚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00元,减半收取11000元,由湖北亚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湖北亚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我公司没有收到一审开庭传票、起诉状等文书,对本案诉讼一事毫不知情,当然无法参与诉讼以行使诉讼权利,导致原审对事实认定不清。
二、我公司已将债权转让至第三人付斌并通知侯某,双方再无权利义务关系。
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进行改判。
针对湖北亚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侯某答辩称:一、一审法院已经通过特快专递的形式将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送达给湖北亚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亚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已经签收。
二、关于债权已经转让付斌的事,侯某未将债权转让给其他人,也没有收到湖北亚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的通知,至今未收到任何转让的书面材料。
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湖北亚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二审庭审中提交二组证据。
第一组证据:1.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各一份;2.湖北亚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工商公示信息一份;3.湖北亚泰石化科技有限公司工商公示信息一份。
拟证明上诉人的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情况。
第二组证据:1.董事会决议一份及付款申请表五份,用以证明原告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付斌以及朱维维(付斌之子)收取该债权利息的情况。
2.(2014)鄂荆州中民开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一份,拟证明亚泰科技及付斌对亚泰股份700万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情况。
3.亚泰石化科技、付斌应收、已付及转付账目一份,拟证明被上诉人借款已转至亚泰石化科技及付斌的情况。
侯某针对湖北亚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二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第一组证据没有异议。
对第二组证据有异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结合侯某的质证意见,本院对湖北亚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侯某对湖北亚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第一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湖北亚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第二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二审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债权是否已经转让;二、一审采取邮寄送达程序是否合法。
一、关于债权是否已经转让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  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  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主体是债权人及第三人,债权转让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债权人拥有合法到期债权;债权人与第三人有转让债权的意思表示;债权人转让债权的通知到达债务人。
本案中,湖北亚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和侯某对借款事实均没有异议。
湖北亚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侯某已经转让了债权,并口头通知了债务人湖北亚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侯某称:对债权转让不知情、自己没有转让债权。
湖北亚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董事会决议等证据,拟证明债权已转让。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反映的是湖北亚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行为,不能证明侯某存在转让债权的意思表示,均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湖北亚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侯某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及债权转让通知书等能证明债权转让的必要证据。
湖北亚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债权已经转让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一审采取邮寄送达程序是否合法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  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本案湖北亚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地址明确,且在一审法院管辖区域范围内,湖北亚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尚未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一审未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而采取邮寄方式送达起诉书、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欠妥。
但从邮寄送达的地址及结果上看,一审邮寄地址与二审查明的湖北亚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地址及湖北亚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在二审中地址确认书确认的地址一致,邮政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反映,邮件的状态为妥投。
上述情形能反映湖北亚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收到邮寄送达的诉讼文书。
综上,上诉人湖北亚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000元,由上诉人湖北亚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债权是否已经转让;二、一审采取邮寄送达程序是否合法。
一、关于债权是否已经转让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  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  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主体是债权人及第三人,债权转让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债权人拥有合法到期债权;债权人与第三人有转让债权的意思表示;债权人转让债权的通知到达债务人。
本案中,湖北亚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和侯某对借款事实均没有异议。
湖北亚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侯某已经转让了债权,并口头通知了债务人湖北亚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侯某称:对债权转让不知情、自己没有转让债权。
湖北亚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董事会决议等证据,拟证明债权已转让。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反映的是湖北亚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行为,不能证明侯某存在转让债权的意思表示,均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湖北亚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侯某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及债权转让通知书等能证明债权转让的必要证据。
湖北亚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债权已经转让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一审采取邮寄送达程序是否合法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  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本案湖北亚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地址明确,且在一审法院管辖区域范围内,湖北亚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尚未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一审未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而采取邮寄方式送达起诉书、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欠妥。
但从邮寄送达的地址及结果上看,一审邮寄地址与二审查明的湖北亚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地址及湖北亚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在二审中地址确认书确认的地址一致,邮政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反映,邮件的状态为妥投。
上述情形能反映湖北亚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收到邮寄送达的诉讼文书。
综上,上诉人湖北亚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000元,由上诉人湖北亚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万冀松

书记员:熊静文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