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县龙某经贸有限公司
王海峰(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
李玉明(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
河北峰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谢宏源(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刘剑利
上诉人(原审原告)涉县龙某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海峰,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玉明,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峰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务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宏源,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剑利。
上诉人涉县龙某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某经贸公司)与上诉人河北峰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峰煤焦化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1)峰民初字第1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龙某经贸公司作为峰煤焦化公司代理人,确实为峰煤焦化公司签订了两份煤炭买卖合同,后峰煤焦化公司因煤炭质量问题,致合同未履行,峰煤焦化公司对该合同未履行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龙某经贸公司为处理委托事务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应由峰煤焦化公司承担。结合本案案情,龙某经贸公司的合理费用酌定为25万元为宜。龙某经贸公司为完成委托合同而支付99600.35元,该费用应由其自行负担。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五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龙某经贸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295元,由上诉人龙某经贸公司承担;上诉人峰煤焦化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上诉人峰煤焦化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龙某经贸公司作为峰煤焦化公司代理人,确实为峰煤焦化公司签订了两份煤炭买卖合同,后峰煤焦化公司因煤炭质量问题,致合同未履行,峰煤焦化公司对该合同未履行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龙某经贸公司为处理委托事务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应由峰煤焦化公司承担。结合本案案情,龙某经贸公司的合理费用酌定为25万元为宜。龙某经贸公司为完成委托合同而支付99600.35元,该费用应由其自行负担。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五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龙某经贸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295元,由上诉人龙某经贸公司承担;上诉人峰煤焦化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上诉人峰煤焦化公司承担;
审判长:冯国顺
审判员:聂亚磊
审判员:赵玉剑
书记员:李晓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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