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诉人海南电网公司乐东供电局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副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海南电网公司乐东供电局
吴郑炮(海南大兴天泰(三亚)律师事务所)
王晓平(海南大兴天泰(三亚)律师事务所)
王某副
孙薇(北京求实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电网公司乐东供电局。住所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抱由镇迎宾北路。
负责人胡昌优,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郑炮,海南大兴天泰(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晓平,海南大兴天泰(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副,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薇,北京市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南电网公司乐东供电局(以下简称乐东供电局)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副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乐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有:一、一审判决王某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是否适当;二、乐东供电局对王某副此次触电事故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关于王某副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经查,王某副因本次触电事故导致颈部损伤造成五级伤残,全身瘢痕造成八级伤残,左上肢功能丧失造成十级伤残,颅脑缺损造成十级伤残。《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王某副因本次触电事故造成共4处伤残,其中1处严重伤残,给王某副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精神损害。一审判决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酌定王某副精神损害抚慰金为60000元适当。
二、关于乐东供电局对此次触电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首先,本案系高压电触电事故引发的纠纷。《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高压电触电事故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高压电线路经营者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乐东供电局架设了发生事故高压线,从中获取利益,对该高压线路负有管理和维护义务,是该高压线路的经营者,应对本次事故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鉴于乐东供电局架设的高压线高度不符合国家标准,疏于管理、维护导致损害发生,自身具有过错,应对事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副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明知高压线的危险性,仍站在3米多高的车厢上,对自身触电受伤具有过错,其不当行为亦是发生损害的原因,应依法减轻乐东供电局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根据双方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损害后果综合考虑,认定乐东供电局对本次触电事故所致损害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符金荣等人作为用电人,对高压线路没有维护、管理的能力,亦不是该高压线路的经营人,对本次触电事故所致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就本次高压电触电事故责任划分已业经本院生效的(2013)海南二中民二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及(2013)海南二中民申第45号民事裁定所确定,即乐东供电局对此次触电事故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乐东供电局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637元,由上诉人海南电网公司乐东供电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有:一、一审判决王某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是否适当;二、乐东供电局对王某副此次触电事故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关于王某副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经查,王某副因本次触电事故导致颈部损伤造成五级伤残,全身瘢痕造成八级伤残,左上肢功能丧失造成十级伤残,颅脑缺损造成十级伤残。《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王某副因本次触电事故造成共4处伤残,其中1处严重伤残,给王某副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精神损害。一审判决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酌定王某副精神损害抚慰金为60000元适当。
二、关于乐东供电局对此次触电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首先,本案系高压电触电事故引发的纠纷。《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高压电触电事故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高压电线路经营者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乐东供电局架设了发生事故高压线,从中获取利益,对该高压线路负有管理和维护义务,是该高压线路的经营者,应对本次事故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鉴于乐东供电局架设的高压线高度不符合国家标准,疏于管理、维护导致损害发生,自身具有过错,应对事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副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明知高压线的危险性,仍站在3米多高的车厢上,对自身触电受伤具有过错,其不当行为亦是发生损害的原因,应依法减轻乐东供电局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根据双方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损害后果综合考虑,认定乐东供电局对本次触电事故所致损害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符金荣等人作为用电人,对高压线路没有维护、管理的能力,亦不是该高压线路的经营人,对本次触电事故所致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就本次高压电触电事故责任划分已业经本院生效的(2013)海南二中民二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及(2013)海南二中民申第45号民事裁定所确定,即乐东供电局对此次触电事故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乐东供电局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637元,由上诉人海南电网公司乐东供电局负担。

审判长:文朝柏
审判员:张模金
审判员:沈美萍

书记员:陈会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