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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江苏鲲越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悦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鲲越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婉婉。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杰,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悦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中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润劼,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鲲越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悦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18)沪72民初4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中,上诉人江苏鲲越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鲲越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服判后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鲲越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80.0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440.02元,由上诉人江苏鲲越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高明生

书记员:孙辰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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