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诉人江某某、但坚光因与被上诉人陈某、陈三洋爆破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江某某
但坚光
陈艳霞(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
陈某
陈三洋
庞志辉(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
黄宗勇(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但坚光。

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陈艳霞,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三洋。

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庞志辉、黄宗勇,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某某、但坚光因与被上诉人陈某、陈三洋爆破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2011)鄂崇阳民初字第00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1月2日作出(2012)鄂咸宁中民三终字第159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崇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作出(2013)鄂崇阳民初字第01541号民事判决,江某某、但坚光不服,再次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10年,被告陈某、陈三洋合伙承包了甘肃省敦煌市鄂鑫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矿山采矿工程。被告承包后,又将其中的矿山爆破工程发包给原告江某某、但坚光施工。同年3月7日,由陈某与但坚光签订了一份爆破合同书。合同约定:爆破价格为每立方米8.36元,一切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按工程进度70%支付工程款,余款在完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二原告组织施工人员对被告承包的1、2、3号场进行了爆破施工。2010年7月3日,原、被告对爆破施工工程进行了结算,双方确认1号场爆破方量67337立方米、2号场43789立方米、3号场10090立方米,计工程价款1013365元;剔除材料款及借款1030149元,原告尚欠被告16784元,由江某某、但坚光与陈某在结算清单上签字确认。同月4日,因原告对1号场爆破方量有异议,被告陈某向原告承诺,如公司(敦煌市鄂鑫钒业有限责任公司)验收有多(1号场)则按公司测量为准,由陈某出具了保证书一份。同月6日,经公司出面协调,原、被告达成了再由被告补偿原告50000元的补偿协议,原告江某某出具了“收到陈某人民币50000元(补偿款),从2010年3月27日至2010年7月6日的债权、债务及工伤事故概与陈某无关与鄂鑫公司无关”的收条及承诺一份。2011年元月被告与敦煌市鄂鑫钒业有限责任公司结算的1号场爆破方量为96000立方米,该1号场爆破方量与原、被告结算的爆破方量多出28663立方米。为此,原告认为1号场,被告应以陈某承诺的按敦煌市鄂鑫钒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结算的方量与原告进行结算;2号场包括黄克兵爆破的方量在内(前期工程为黄克兵爆破施工的),结算时应剔除黄克兵的爆破方量12600立方米,不应剔除18991立方米,原告要求与被告重新结算,因此双方引起纠纷。
原审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爆破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主张2号场只应剔除黄克兵爆破方量12600立方米,但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被告与黄克兵签订的结算单,加之双方在结算时对爆破方量进行了确认,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被告陈某在2010年7月4日虽对2010年7月3日原、被告签订的1号场结算方量作出了如公司(敦煌市鄂鑫钒业有限责任公司)验收有多,则按公司测量为准的保证,但该保证内容已被江某某2010年7月6日的收条和承诺覆盖。该收条证明原、被告就爆破工程达成了由被告补偿原告50000元,则双方的债权债务结清的最终协议,协议内容不违背法律规定,加之自7月6日双方结算之后,原、被告没有再签订爆破施工合同,原告方虽然继续在敦煌市鄂鑫钒业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爆破作业,但与被告无关联。故对原告提出应按敦煌市鄂鑫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的验收方量对1号场爆破方量结算的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江某某、但坚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承担。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上诉人江某某、但坚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上诉人江某某、但坚光负担。

审判长:熊魁
审判员:吴晓梅
审判员:王洪斌

书记员:成刚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