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年县临名关镇南大街社区居民委员会
赵正修(河北江正律师事务所)
郑东海
永年县第一中学
郑建国(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年县临名关镇南大街社区居民委员会。
住所地:临名关镇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郭振军,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正修,河北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东海。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年县第一中学。
住所地:永年县临名关镇东环路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盖向兵,该中学校长。
委托代理人郑建国,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永年县临名关镇南大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街居委会)与上诉人永年县第一中学(以下简称:永年一中)因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永年县人民法院(2009)永民初字第1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街居委会委托代理人赵正修、郑东海,永年一中委托代理人郑建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南街居委会与永年一中所签租赁合同及补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此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合同中虽约定租赁期限为六年,勤俭造纸厂于1997年3月25日因资金短缺未能正式生产而停业,后永年县临名关镇政府委托永年县审计事务所对勤俭造纸厂技改投入进行了审计。应认定两上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在勤俭造纸厂完成技术改造后未再实际履行,两上诉人签订租赁合同之目的已不能实现。随之永年县第一中学勤俭造纸厂将南街居委会诉至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上述勤俭造纸厂技改完成后的停业行为、南街居委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计行为、永年县第一中学勤俭造纸厂的诉讼行为,应视为双方的租赁关系业已终止。按照合同约定,技术改造期限为4个半月,计付租金的时间应当是从签订合同之日至勤俭造纸厂停业之日的时间并扣除四个半月的技改时间,勤俭造纸厂占用南街居委会设备的期间约为11个月。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费用,第一年的租金为30万元,11个月的租金为27.5万元,该款由勤俭造纸厂付给南街村委会。因两上诉人之间的租赁关系于停业时即终止,故南街村委会要求勤俭造纸厂按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六年租赁费255万元,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本案中,因两上诉人互负债权债务,且南街村委会也未对勤俭造纸厂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致使南街村委会无从知道其权利何时被侵害。直至2007年12月29日,勤俭造纸厂以南街村委会处置了其的财产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南街村委会作为权利抗辩,在该案中要求勤俭造纸厂支付所欠的租金,故该主张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勤俭造纸厂辩称南街村委会之诉超过诉讼时效,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两上诉人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50元,由上诉人永年县临名关镇南街街道委员会负担5425元,永年县第一中学负担54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南街居委会与永年一中所签租赁合同及补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此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合同中虽约定租赁期限为六年,勤俭造纸厂于1997年3月25日因资金短缺未能正式生产而停业,后永年县临名关镇政府委托永年县审计事务所对勤俭造纸厂技改投入进行了审计。应认定两上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在勤俭造纸厂完成技术改造后未再实际履行,两上诉人签订租赁合同之目的已不能实现。随之永年县第一中学勤俭造纸厂将南街居委会诉至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上述勤俭造纸厂技改完成后的停业行为、南街居委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计行为、永年县第一中学勤俭造纸厂的诉讼行为,应视为双方的租赁关系业已终止。按照合同约定,技术改造期限为4个半月,计付租金的时间应当是从签订合同之日至勤俭造纸厂停业之日的时间并扣除四个半月的技改时间,勤俭造纸厂占用南街居委会设备的期间约为11个月。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费用,第一年的租金为30万元,11个月的租金为27.5万元,该款由勤俭造纸厂付给南街村委会。因两上诉人之间的租赁关系于停业时即终止,故南街村委会要求勤俭造纸厂按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六年租赁费255万元,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本案中,因两上诉人互负债权债务,且南街村委会也未对勤俭造纸厂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致使南街村委会无从知道其权利何时被侵害。直至2007年12月29日,勤俭造纸厂以南街村委会处置了其的财产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南街村委会作为权利抗辩,在该案中要求勤俭造纸厂支付所欠的租金,故该主张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勤俭造纸厂辩称南街村委会之诉超过诉讼时效,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两上诉人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50元,由上诉人永年县临名关镇南街街道委员会负担5425元,永年县第一中学负担5425元。
审判长:盖自然
审判员:赵建平
审判员:杨伟烈
书记员:程建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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