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
王文生
李献军(河北大法光律师事务所)
李志勇(河北大法光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某(曾用名段瑞玲),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献军、李志勇,河北大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郝利峰。
上诉人段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安县人民法院(2012)成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又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上诉人段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梁国华
审判员:李文明
审判员:郭晓丽
书记员:常新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