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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武汉雄楚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害放映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23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雄楚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335号。
法定代表人:林少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帆,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章卫华,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杨本龙,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小平,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雄楚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害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雄楚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以已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武汉雄楚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武汉雄楚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武汉雄楚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翠 代理审判员  毛向荣 代理审判员  童海超

书记员:汪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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