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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梁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
委托代理人尹希华,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静梅,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文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
委托代理人刘廷国,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大庆,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梁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2)高民初字第8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梁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尹希华、李静梅,被上诉人陈文增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廷国、崔大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陈文增、梁某某素有生意往来,截止到2006年1月25日经双方结算,梁某某共欠陈文增货款34870元,此款梁某某于2007年至2010年分四次共偿还陈文增8000元,余款26870元梁某某至今未还,有陈文增提交的梁某某为其出具的欠条一份在卷证实。
梁某某称该欠条上的数字34870元是其所写,但该欠条上的“梁”字及“欠款”二字以及其它内容不是其所书写,并对此提出了笔迹鉴定申请。经梁某某同意,一审法院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并已作出(京)法源司鉴(2012)文鉴字第336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送检欠条上的“欠款”、“梁”字与样本上的“欠款”、“梁”字迹是同一人书写。陈文增对该鉴定结果予以认可,梁某某称该鉴定结果是错误的,并于2012年12月13日向一审法院申请重新鉴定。庭审中陈文增要求梁某某支付欠款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及时清偿。梁某某为陈文增出具的欠条经鉴定确为梁某某本人书写,故陈文增要求梁某某偿还欠款2687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梁某某对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果不认可,并申请重新鉴定,不予支持。庭审中陈文增要求梁某某支付欠款利息,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梁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陈文增货款2687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履行之日的欠款利息。案件受理费472元,由梁某某负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一、一审是否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问题。(一)、一审正卷第16页庭审笔录中记载,梁某某陈述:欠条上的欠款数字34870元及汉字欠款数额是我书写的,但“欠款”两字及其他内容不是我书写。一审正卷第17页庭审笔录中梁某某陈述:我要求对欠条笔迹进行鉴定,并陈述“哪里鉴定都行,由法院委托。”一审正卷第19页梁某某的鉴定申请书记载:要求鉴定债权凭证中的“欠款”二字和签名位置的“梁”字是否属于我书写。一审正卷第40页质证笔录中记载,一审组织双方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梁某某陈述:该鉴定结果是错误的。另外,一审选定的鉴定机构具有鉴定资格证书,记载鉴定人员系副教授、高级工程师。梁某某虽主张鉴定人员不具有鉴定资格,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
从上述材料可以明确认定,梁某某同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放弃了选择鉴定机构的权利。一审根据梁某某申请鉴定的内容范围委托具有鉴定资质机构进行鉴定,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故一审在司法鉴定方面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问题,梁某某虽对该鉴定意见不认可,要求重新鉴定,但无证据证明该鉴定意见存在错误,故对其主张不能支持。(二)、梁某某提出一审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作虚假记录,诱骗其签字,证据不足,不能支持。一审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后未及时宣判、送达,违反审理期限,应予纠正。
二、一审认定事实是否错误的问题。陈文增提供的债权凭证上虽未记载债权人、债务人姓名,但由陈文增持有,欠款内容、数额及签名经鉴定系梁某某书写,故能够认定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梁某某并无证据推翻本案债务凭证,其相关主张依法不能支持。
梁某某要求对本案双方全部业务往来情况进行调查,但其并未提供有关证据,并且其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不能支持。梁某某主张陈文增伪造其笔迹,证据不足,亦不能支持。
综上,梁某某的上诉请求证据不足,均不能支持。本院为化解双方矛盾,多次对双方进行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72元,由上诉人梁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冯占新 代理审判员  王洪月 代理审判员  陈 宁

书记员:孙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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