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诉人梁某某与被上诉人宽城恒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某。
委托代理人孟庆臻,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宽城恒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祥泰小区14号楼1单元3层。
法定代表人:于希奇,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文韬,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梁某某未完成的工程款117652.00元人民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宽民初字第12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淑贤 审 判 员  李红梅 代理审判员  应春明

书记员:魏华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