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某。
委托代理人孟庆臻,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宽城恒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祥泰小区14号楼1单元3层。
法定代表人:于希奇,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文韬,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梁某某未完成的工程款117652.00元人民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宽民初字第12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淑贤 审 判 员 李红梅 代理审判员 应春明
书记员: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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