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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桦南县和谐物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桦南县和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桦南镇新兴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葛海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振彬,桦南县房地产管理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智刚,黑龙江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委托代理人孟昭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


撤销(2015)桦民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桦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姜广武 代理审判员  何思禹 代理审判员  何 璇

书记员:付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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