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桦南县和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桦南镇新兴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葛海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振彬,桦南县房地产管理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智刚,黑龙江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委托代理人孟昭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
撤销(2015)桦民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桦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姜广武 代理审判员 何思禹 代理审判员 何 璇
书记员:付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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