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黑龙江省桦南县桦南镇新兴路与前进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崔文铭,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硕,男,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冠楠,男,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德金,男,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桦南县人民法院(2016)黑0822民初19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桦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 莹 审判员 王雪洁 审判员 高明峰
书记员:付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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