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桦南县信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全,男,黑龙江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桦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士凯,男,黑龙江龙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当事人二审提供新证据,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桦南县人民法院(2016)黑0822民初2763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桦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桦南县信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郑玉祥 审判员 韩国斌 审判员 王雪洁
书记员:王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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