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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桦南县信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闫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桦南县信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全,男,黑龙江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桦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士凯,男,黑龙江龙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当事人二审提供新证据,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桦南县人民法院(2016)黑0822民初2763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桦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桦南县信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郑玉祥 审判员  韩国斌 审判员  王雪洁

书记员:王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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