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柳某,女,汉族,系北京链家房地产有限公司员工,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明战,黑龙江凯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德林,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艳峰,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汉族,个体车主,住所地七台河市新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本林,七台河市新兴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柳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赵某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2016)黑0903民初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柳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柳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柳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27.00元,减半收取363.50元,由上诉人柳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继忠 审判员 孙国军 审判员 汤文光
书记员:丛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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