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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林某与被上诉人桦南县鑫隆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现住黑龙江省桦南县,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任士凯,黑龙江龙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桦南县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桦南镇。
法定代表人辛月和,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胜伟,公民身份号×××,现住桦南县。
委托代理人孙小风,黑龙江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林某与被上诉人桦南县鑫隆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桦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3日作出(2014)桦民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告林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刘银冰
审判员 姜广武
代理审判员 何思禹

书记员: 蒋婧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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