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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林恩某因与被上诉人黑河市佳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林恩某
苑晟涛(黑龙江苑晟涛律师事务所)
黑河市佳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刘润邦(黑龙江恒辰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恩某,男,汉族,个体业主。
委托代理人苑晟涛,黑龙江苑晟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河市佳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先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润邦,黑龙江恒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林恩某因与被上诉人黑河市佳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润公司)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嫩江县人民法院(2013)嫩民初字第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林恩某的委托代理人苑晟涛,被上诉人佳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润邦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嫩江县人民法院(2013)嫩民初字第94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嫩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嫩江县人民法院(2013)嫩民初字第94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嫩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彭碧旭
审判员:代柳怡
审判员:曹伟

书记员:仇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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