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杨长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杰,黑龙江洪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峰(被告弟弟),男,现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上诉人杨长城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2018)黑2701民初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陈某某家与杨长城家是上下楼邻居,水从陈某某家渗漏到楼下杨长城家,给杨长城家造成损失。从双方当事人庭审提供的证据看,上诉人对是陈某某家的自来水跑水,还是下水管返水渗漏到其家里造成损失不清楚。被上诉人主张是由于上诉人家擅自改造下水管导致下水管淤堵造成从被上诉人家下水管道口溢水造成的水灾,并提交了物业公司的“证明”。该“证明”证实是由于上诉人擅自改造下水管以及楼上用户使水不当造成的,但没有物业公司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盖章,物业公司又没有出庭接受质询,该“证明”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一审对杨长城家损失的情况没有查清,以及产生水灾的过错、责任没有依法作出认定,径行判决驳回杨长城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2018)黑2701民初252号民事判决;发回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长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95.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郭志川
审判员 李玉彬
审判员 温 津
书记员:田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