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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西江因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西江。
委托代理人于庆才,河北国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海军,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彦林,男,1960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海魁,农民。

上诉人杨西江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2012)涉民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除上诉人江海军的居住情况有误外,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上诉人江海军与被上诉人杨西江协商买卖的房屋是被上诉人杨西江在涉县河南店镇岭后村宅基地上所建,上诉人江海军是涉县涉城镇市化生活区的居民。

本院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相联系。本案上诉人杨西江并非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是城镇居民,其购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属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被上诉人杨西江基于无效的买卖合同取得的2万元预付房款应退还给上诉人江海军。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宋书贵
审判员 张增民
代理审判员 冯雪

书记员: 李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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