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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伊春市乌马河区翠岭经营所退休工人,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乌马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蹇秀艳,黑龙江圣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乌马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忠华,黑龙江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2016)黑0711民初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审判长  韩玉红 审判员  张紫微 审判员  郭良富

书记员:肖尊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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