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于晨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川乐建筑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会刚,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兰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浩,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杨某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某于2014年8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某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332元,减半收取3166元,由上诉人杨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志宏 审 判 员 吕 洪 代理审判员 付术勇
书记员:佟铁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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