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诉人杨某与被上诉人杨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于晨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川乐建筑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会刚,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兰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浩,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杨某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某于2014年8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某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332元,减半收取3166元,由上诉人杨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志宏 审 判 员  吕 洪 代理审判员  付术勇

书记员:佟铁铮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