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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成发因与被上诉人王文学,原审第三人嫩江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嫩江县亿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成发
冯友臣(嫩江县嫩江法律服务所)
王文学
刘杨(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
侯士君(嫩江县联兴法律服务所)
嫩江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郭威(黑龙江敬泽律师事务所)
嫩江县亿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柴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成发,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友臣,嫩江县嫩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学,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杨,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士君,嫩江县联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嫩江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丁立华,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威,黑龙江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嫩江县亿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长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柴波,该公司墨尔根家园项目部工作人员。
上诉人杨成发因与被上诉人王文学,原审第三人嫩江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嫩江县亿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嫩江县人民法院(2014)嫩民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成发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友臣,被上诉人王文学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杨、侯士君,原审第三人嫩江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委托代理人郭威、原审第三人嫩江县亿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柴波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嫩江县人民法院(2014)嫩民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嫩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嫩江县人民法院(2014)嫩民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嫩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云峰
审判员:朱传茂
审判员:张可秋

书记员:赵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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