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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某、袭望与被上诉人宋旭东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夏庆军,黑龙江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袭望。
委托代理人巩丽艳,黑龙江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旭东。

上诉人杨某、袭望因与被上诉人宋旭东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2013)伊民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某及委托代理人夏庆军、上诉人袭望委托代理人巩丽艳,被上诉人宋旭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伊春区人民法院(2013)伊民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伊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 辉 审 判 员  黄 利 代理审判员  于晓星

书记员:高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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