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富海
商显锋(黑龙江商显锋律师事务所)
接婷婷(黑龙江商显锋律师事务所)
铁力市喜友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富海。
委托代理人商显锋、接婷婷,黑龙江商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铁力市喜友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铁力林业局泥河林场。
法定代表人张喜友,董事长。
上诉人杨富海因与被上诉人铁力市喜友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铁力市人民法院(2014)铁民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富海委托代理人商显锋、接婷婷与被上诉人铁力市喜友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张喜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铁力市人民法院(2014)铁民初第6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铁力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43元,退回上诉人杨富海。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铁力市人民法院(2014)铁民初第6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铁力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43元,退回上诉人杨富海。
审判长:赵淑杰
审判员:黄利
审判员:高峰
书记员:高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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