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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富海与被上诉人张某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富海
商显锋(黑龙江商显锋律师事务所)
接婷婷(黑龙江商显锋律师事务所)
张某
高天书(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富海,男。
委托代理人商显锋、接婷婷,黑龙江商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
委托代理人高天书,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富海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铁力市人民法院(2014)铁民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富海委托代理人商显锋、接婷婷与被上诉人张某委托代理人高天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铁力市人民法院(2014)铁民初第6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铁力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997元,退回上诉人杨富海。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铁力市人民法院(2014)铁民初第6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铁力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997元,退回上诉人杨富海。

审判长:张辉
审判员:于晓星
审判员:高峰

书记员:高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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