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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富海与被上诉人娄某某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富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铁力市西城社区骊城华府小区8号楼三单元202室。
委托代理人商显锋、接婷婷,黑龙江商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场职工,住址铁力市铁力林业局泥河农场。
委托代理人娄金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场职工,住铁力市铁力林业局泥河农场。

上诉人杨富海因与被上诉人娄某某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铁力市人民法院(2014)铁民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富海委托代理人商显锋、接婷婷与被上诉人娄某某委托代理人娄金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铁力市人民法院(2014)铁民初第66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铁力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6637元,退回上诉人杨富海。

审 判 长  赵淑杰 代理审判员  于晓星 代理审判员  高 峰

书记员:高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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