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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淑杰、嫩江县恒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汉族,个体业主。
委托代理人王军,内蒙古兴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淑杰,男,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张杨,黑龙江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嫩江县恒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振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振东,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嫩江县人民法院(2013)嫩民初字第114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嫩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彭碧旭 审 判 员  代柳怡 代理审判员  张可秋

书记员:仇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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