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建成,男,汉族,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个体业主。
委托代理人王巍,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杜建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嫩江县人民法院(2014)嫩民初字第1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杜建成,被上诉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李某某在原审法院诉称,2013年6月5日李某某驾驶车辆与杜建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杜建成受伤,此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与杜建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杜建成住院期间,李某某为杜建成垫付医药费16,000.00元。后杜建成起诉李某某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嫩江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嫩江支公司),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处理,人保财险嫩江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偿了杜建成各项费用55,000.00元(其中包括医疗费12,373.01元、护理费450.00元、二次治疗费6,000.00元等损失),此款人保财险嫩江支公司已经履行完毕。根据事故认定书李某某与杜建成负事故同等责任,杜建成发生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合计18,823.01元,应由人保财险嫩江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0,000.00元,剩余8,823.01元,李某某与杜建成各负担一半即4,412.50元。因杜建成已经收到李某某预付的医疗费16,000.00元,扣除李某某承担的数额4,412,50元,杜建成还应返还李某某11,588.50元。故诉至法院,要求杜建成返还李某某多支付的医疗费11,588.50元。
原审被告杜建成在原审法院辩称,不同意李某某的诉讼请求。嫩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嫩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中判决人保财险嫩江支公司应赔偿杜建成77,405.00元,而在二审调解中,人保财险嫩江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减少了29%的数额,仅赔偿杜建成55,000.00元,另外在二审调解书中并没有明确写明人保财险嫩江支公司赔偿杜建成的医疗费为10,000.00元。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李某某与杜建成于2013年6月5日驾驶车辆相撞,造成杜建成受伤的交通事故,此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与杜建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某某在杜建成住院期间,支付杜建成医药费16,000.00元。后此起交通事故经嫩江县人民法院及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杜建成已经得到了赔偿款55,000.00元(包括了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合计为18,823.01元)。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杜建成在此起交通事故中的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伙食补助费合计应为18,823.01元,扣除人保财险嫩江支公司已经赔偿杜建成的10,000.00元,剩余的8,823.01元,按照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与杜建成负同等责任,即李某某与杜建成各应负担4,411.50元。李某某已经预付杜建成医疗费16,000.00元,扣除李某某应负担的4,411.50元,杜建成得到人保财险嫩江支公司赔偿后,应当返还李某某11,588.50元。据此判决,杜建成返还李某某11,588.50元,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杜建成负担。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在杜建成与李某某、人保财险嫩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嫩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嫩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认定杜建成发生的医疗费12,373.00元、伙食补助费450.00元、二次治疗费6,000.00元,共计18,823.01元,人保财险嫩江支公司给付杜建成10,000.00元,超出部分8,823.01元由杜建成与李某某平均负担,李某某赔偿杜建成4,411.50元。同时判决人保财险嫩江支公司给付杜建成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二次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复印费共计77,405.00元。判决宣判后,人保财险嫩江支公司提起上诉,杜建成、李某某均未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该案过程中,杜建成与人保财险嫩江支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人保财险嫩江支公司赔偿杜建成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眼睛价款、复印费、鉴定费、二次治疗费及伤残赔偿金共计55,000.00元,人保财险嫩江支公司已给付杜建成55,000.00元。李某某预付杜建成医疗费16,000.00元,扣除李某某应赔偿杜建成的4,411.50元,杜建成应返还李某某11,588.50元。因杜建成与人保财险嫩江支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对其权利的处分,故杜建成要求李某某与其平均负担人保财险嫩江支公司未赔偿的22,405.00元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0.00元、邮寄费80.00元,由上诉人杜建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彭碧旭 审 判 员 沈洋洋 代理审判员 张 岩
书记员:仇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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