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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杜某某、吕建军与被上诉人北安市弘北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田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杜某某
孙春明(黑龙江恒晨律师事务所)
吕建军
北安市弘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赵金环
仲伟良(黑龙江仲伟良律师事务所)
田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某,女,汉族,个体业主。
委托代理人孙春明,黑龙江恒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建军,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安市弘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忠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金环,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仲伟良,黑龙江仲伟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杜某某、吕建军因与被上诉人北安市弘北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弘北公司)、田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北安市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180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杜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春明,被上诉人弘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金环、仲伟良,被上诉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安市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180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安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安市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180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安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于卫平
审判员:沈洋洋
审判员:曹伟

书记员:仇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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