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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黑河市百姓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河市爱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波(系李某母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河市爱辉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河市百姓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秀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某某(系李某父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河市爱辉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6)黑1102民初3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81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付 艳 审判员 姜淑艳 审判员 王 凤

书记员:唐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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