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及原审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铁力市第五中学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明,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某市伊某区。
代表人:王晶,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及原审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伊某阳某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铁力市人民法院(2017)黑0781民初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某,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明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伊某阳某财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李某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重新计算对刘某某的赔偿金额,依法改判伊某阳某财险赔付刘某某12万元。事实与理由:黑龙江省铁力市交警大队就案涉交通事故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应为无效。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李某某系正常行驶,刘某某未按交通规则骑车行驶,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在刘某某一方,李某某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后,黑龙江省铁力市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并出具了铁公交认字(2016)第2016092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李某某时,已向李某某释明如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自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伊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李某某在收到事故认定书后并未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故应视为李某某认可该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论。现李某某又主张该事故认定书无效、事故责任在刘某某一方,因该主张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案涉交通事故造成刘某某多处受伤,李某某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伊某阳某财险公司亦应在其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原审对此判决正确。李某某主张刘某某要求赔偿的项目过多、数额过高,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李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9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红光 审判员  黄 利 审判员  张秋妍

法官助理杨洋 书记员李晨希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