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绍成
马某
刘凤卿(黑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张泉(黑龙江釜民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绍成,个体业主,现住望奎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个体业主,现住望奎县。
委托代理人刘凤卿,黑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泉,黑龙江釜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绍成、马某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望奎县人民法院(2015)望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绍成、马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凤卿,被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望奎县人民法院(2015)望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望奎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望奎县人民法院(2015)望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望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敏
审判员:付振铎
审判员:杜雪红
书记员:李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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