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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黑河市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黑河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
委托代理人于婷婷,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河市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学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永光,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吴晶,黑龙江清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
被上诉人黑河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振馨,该公司经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3)爱民初字第363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代柳怡 代理审判员  张可秋 代理审判员  张 岩

书记员:仇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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