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
委托代理人于婷婷,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河市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学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永光,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吴晶,黑龙江清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
被上诉人黑河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振馨,该公司经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3)爱民初字第363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代柳怡 代理审判员 张可秋 代理审判员 张 岩
书记员:仇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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