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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华某某,原审被告张某某、孟某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委托代理人古成文,系黑龙江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原审被告孟某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本院认为,原审对《借款协议》中约定的6公顷土地的性质未查清,是否符合《特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不得抵押的情形。钩机设备属生产设备,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应查清抵押物现时状况。《借款协议》中“此协议乙方夫妻共同签字生效”条款的涂抹及“不还款用粮食订”的形成经过,审查是否影响对保证人的保证效力,以上问题查清后依法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桃山林区基层法院(2016)黑0794民初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桃山林区基层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韩玉红 审 判 员  盖国建 代理审判员  高 峰

书记员:郭昱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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