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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某、高某与被上诉人白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嘉荫县朝阳镇。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嘉荫县朝阳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高某妻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嘉荫县朝阳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伊春市嘉荫县图博馆职工,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嘉荫县朝阳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霄,黑龙江新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审理本案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但在庭审开始后合议庭成员之一因故离开,未进行休庭,由另外两名合议庭成员继续开庭审理,直至庭审结束,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另一审法院应查明案涉合同未能实际履行的原因,确定违约主体,并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嘉荫县人民法院(2017)黑0722民初2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嘉荫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代红光 审判员  黄 利 审判员  张秋妍

书记员:李晨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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