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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淑清、房某某、房某某、房某某、王某与被上诉人铁力市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铁力市泰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淑清
申景祥(黑龙江铁力朗乡镇法律服务所)
房某某
房某某
房某某
王某
铁力市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铁力市泰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淑清。
上诉人(原审原告)房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房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房某某。

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晓琳,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申景祥,铁力市朗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铁力市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铁力市。
法定代表人高俭彬,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铁力市泰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铁力市。
法定代表人王赫,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李淑清、房某某、房某某、房某某、王某与被上诉人铁力市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铁力泰安公司)、铁力市泰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铁力泰达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铁力市人民法院(2015)铁民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淑清及上诉人李淑清、房某某、房某某、房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晓琳,上诉人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申景祥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铁力泰安公司、铁力泰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铁力市人民法院(2015)铁民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铁力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060.00元,退还上诉人李淑清、房某某、房某某、房某某7067.00元;退还上诉人王某993.00元。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铁力市人民法院(2015)铁民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铁力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060.00元,退还上诉人李淑清、房某某、房某某、房某某7067.00元;退还上诉人王某993.00元。

审判长:黄利
审判员:张秋妍
审判员:李嘉

书记员:李晨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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