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起,身份证号码xx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住北安市城郊乡新华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安市林业局四四林场。
法定代表人王龙,该林场场长。
被上诉人(第三人)刘某某,身份证号码xx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职业,住北安市热力公司3号楼1单元501室。
委托代理人仲伟良,黑龙江仲伟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起因与被上诉人北安市林业局四○四林场(以下简称北安市四○四林场)、原审第三人刘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安市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起,被上诉人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仲伟良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北安市四○四林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李某起在原审法院诉称,李某起在1997年6月与北安市四○四林场签订一份《速生丰产林整地合同》,北安市四○四林场同意将93.2公顷土地转包给李某起自行放树清林、开垦、耕种到2012年末为止,自签订合同后李某起开始放树、清林、开垦土地,从1998年开始经营到2012年末,李某起在2012年8月已向北安市四○四林场递交了一份书面申请,要求继续承包由李某起开发出来的93.2顷土地时,北安市四○四林场回答说这93.2顷土地已经在2004年时转包给第三人刘某某,不能由李某起继续经营,李某起认为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没有经过李某起同意的情况下将李某起原始开发出来的土地,在合同履行期间私自签到自己名下的行为,侵害了李某起的合法利益,因李某起是原始开发人,应由李某起在同等的价格下优先转包,在北安市四○四林场没有通知李某起的情况下就私自转包给他人,违反公平、诚信原则,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北安市四○四林场解除与第三人刘某某签订的承包合同,争议93.2公顷土地按转包给刘某某的价格和期限转包给李某起,并由北安市四○四林场给付李某起误工费、差旅费、证人出庭费10,000.00元。
原审第三人刘某某在原审法院述称,李某起所述不属实,李某起所说的承包地与刘某某无关,这块地不是刘某某承包的。是刘丽娅与北安市四○四林场签订的承包合同,承包期是在李某起与北安市四○四林场的承包期满之后,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李某起、北安市四○四林场于1997年6月29日签订了《速生丰产林全面机械整地合同书》,约定北安市四○四林场将100公顷土地承包给李某起,承包期为1996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1日,合同签订后李某起整地后进行经营,在2007年3月9日双方签订了《补充合同》,合同约定:“根据……合同面积为100公顷的熟化土壤用地进行实地测量,测量结果为93.2公顷……,2、……补交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0日,……。”合同履行期至2012年12月30日届满后,李某起认为其虽然与北安市四○四林场没有优先承包权的约定,但北安市四○四林场方有与其他原始开发户优先承包的先例,因此要求与北安市四○四林场继续续签土地合同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起诉要求判令解除北安市四○四林场与第三人刘某某签订的承包合同,将93.2公顷土地按转包给刘某某的价格和期限转包给李某起,并由北安市四○四林场给付李某起误工费、差旅费、证人出庭费10,000.00元。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李某起、北安市四○四林场于1997年6月29日签订的《速生丰产林全面机械整地合同书》、于2007年3月9日签订了《补充合同》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已遵照合同履行完毕,李某起未提供出有效的证据证明双方有就争议土地进行优先承包的约定,同时李某起又不具有就土地优先进行承包的法定权利,故对李某起的诉讼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李某起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李某起负担。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李某起与北安市四○四林场签订的《速生丰产林全面机械整地合同书》,约定李某起承包经营期履行期至2012年12月30日,双方已履行完毕。李某起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承包期限届满后享有优先承包权利的约定,亦不具有法定优先进行承包的权利。李某起主张诉争承包地由刘某某以低廉的价格进行承包经营的事实,因李某起现提供的土地承包合同书系北安市四○四林场与刘丽娅签订的承包合同,无证据证实此承包地系刘某某承包经营。另李某起主张刘某某将诉争承包地低价转包的事实,亦无证据予以证实,李某起请求将本案移交公安机关,无事实依据,故李某起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邮寄费120.00元,由上诉人李某起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代柳怡 代理审判员 刘 钢 代理审判员 曹 伟
书记员:仇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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