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洪某,男,个体业主。
委托代理人尚玉为,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个体业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个体业主。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英昼,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嫩江县人民法院(2015)嫩民初字第117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嫩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代柳怡 代理审判员 张 岩 代理审判员 张可秋
书记员:仇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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